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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90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29岁。委托代理人游凤霞,开封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某,男,汉族,3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金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