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90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29岁。委托代理人游凤霞,开封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某,男,汉族,3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金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