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民一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周宇与徐凯凡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宇,徐凯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民一初字第772号原告周宇。被告徐凯凡。委托代理人刘国庆(特别授权),湘阴县文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周宇与被告徐凯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宇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周宇承担。审 判 长 陈飞涛审 判 员 贺应征人民陪审员 蒋再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颜 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