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湘民一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周宇与徐凯凡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宇,徐凯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民一初字第772号原告周宇。被告徐凯凡。委托代理人刘国庆(特别授权),湘阴县文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周宇与被告徐凯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宇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周宇承担。审 判 长  陈飞涛审 判 员  贺应征人民陪审员  蒋再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颜 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