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某某、杜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XX,白XX,杜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558号申请执行人孙XX,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XX县XX镇X村*组。被执行人白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XX县XX镇X村*组。被执行人杜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县XX镇X村*组。孙XX与白XX、杜XX身体权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院确认的执行标的为2137.48元、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李民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