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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6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宝信与宋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信,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681-2号申请执行人刘宝信。被执行人:宋杰。本院依据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杭下执民字第68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宋杰名下财产,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杰的存款或收入21000.00元及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