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启非诉行审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施东祥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施东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启非诉行审字第00043号申请人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江海中路799号。法定代表人杨莹莹,局长。被申请人施东祥。申请人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启人社察理字[2015〕第01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拖欠卢金涛等人工资174974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付清卢金涛等人工资174974元的行政处理决定。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经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启人社察理字[2015]第01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启人社察理字[2015]第01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中中审 判 员  吴永飞代理审判员  杨帅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燕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