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3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世坤与重庆洋龙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世坤,重庆洋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3357号原告:何世坤,女,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重庆洋龙置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70944938-2),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龙濠街2号楼二层。法定代表人:邓功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圣伦,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世坤诉被告重庆洋龙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世坤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世坤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世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66元(已减半),由原告何世坤承担。审判员 唐红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靖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