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执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沈连生与天津市光大棉业有限公司、刘福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933号申请执行人沈连生。被执行人天津市光大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河县岳龙镇岳龙村蔬菜批发市场1号。被执行人刘福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光大棉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30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少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