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富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888号原告富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富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玉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某某,被告赵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富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经朋友介绍认识,之后又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原告婚前有一女儿,已结婚成家,独立生活,被告有一儿子,1982年出生未婚,与我们共同生活,经过几年的生活,感到我们生活不适,性格也不合,没法继续生活下去,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诉讼费我同意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5年6月30日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原告主张离婚,要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与被告已经结婚四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只是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和误会。只要原告珍惜夫妻感情考虑家庭利益,双方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富某某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被告赵某某自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玉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季晓菲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