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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临民一初字第03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临民一初字第03128号原告:王某某,女,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任某某,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中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旭丽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