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与赵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赵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负责人:杨健,行长。被执行人:赵健,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福商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健银行存款312739.76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一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纪春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