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项书舟与李松欠钢材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书舟,李松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540号原告:项书舟被告:李松原告项书舟诉被告李松欠钢材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项书舟不能提供被告李松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项书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保友(代)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