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金波与魏淑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金波,魏淑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6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金波,女,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淑珍,女,1957年9月22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魏敬勋,男,汉族,1974年10月31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系魏淑珍侄子。上诉人高金波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5)船民一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高金波经本院按照其预留的地址二次送达开庭传票,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按上诉人高金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金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应退返25元,剩余25元由上诉人高金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春梅审 判 员 付 广代理审判员 陈 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丹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