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1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沈凤林与朱文彪、李玉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凤林,朱文彪,李玉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1836号原告沈凤林。被告朱文彪。被告李玉霞。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部。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凤林诉被告朱文彪、李玉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凤林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文彪、李玉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凤林撤回对被告朱文彪、李玉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凤林承担。审判员 朱峰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 雪附: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