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商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房同强与房福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商初字第317号原告房同强,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房福华,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同强与被告房福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同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风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杜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