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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启帼与王丽娜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启帼,王丽娜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199号原告李启帼,女,汉族,无职业。被告王丽娜,女,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原告李启帼与被告王丽娜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启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启帼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启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王丽娜承担(已当庭给付)。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安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