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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杰与曹恒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1570号原告陈杰。委托代理人江丽,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恒。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杰与被告曹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杰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相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杰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胡耀群代理审判员  姚彩兴人民陪审员  王 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