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前郭县邦农植物医院与被告王亚文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前郭县邦农植物医院,王亚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2010号原告:前郭县邦农植物医院。经营者于广恩。委托代理人:张富权。被告:王亚文,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委托代理人:王秀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县邦农植物医院与被告王亚文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前郭县邦农植物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09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朱洪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唐振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