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催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合肥同智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同智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碑民催字第00017号申请人:合肥同智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永和路66号。法定代表人:张红,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伟,男,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合肥同智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1040005225427979,金额376000元,出票人西安现代控制技术研究所,收款人合肥同智机电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西安南郊支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29日,到期日为2015年6月29日,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合肥同智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合肥同智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王 旭代理审判员 李静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云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