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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赵民二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赵县赵州镇宋村村民委员会与李京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县赵州镇宋村村民委员会,李京昌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赵民二初字第00123号原告赵县赵州镇宋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郝成顺,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梁勤栓,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京昌。原告赵县赵州镇宋村村委会与被告李京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助理审判员陈炜彤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郝成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能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左右,宋村村委会与被告口头协商,被告承包宋村村委会的土地3.42亩东西长21.9米,南北长104米,坐落位置在村西,四至东至京平、西至书伟、南至道、北至敏子。当时承包时没有约定承包期限,已经说明大队随时要求收回土地,承包人无条件交回土地,并且被告2014年没有缴纳承包费,而现在宋村对被告承包的土地另有其他安排,和被告协商多次要求收回承包地,被告不同意,为此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土地3.42亩(东至京平、西至书伟、南至道、北至敏子)。被告未到庭没有答辩。原告申请法院现场勘查测量土地,经法院两名工作人员现场测量核实,李京昌地块位于村西,地块东南路南有一变压器,西北向30米是砖窑坑,李京昌第共3.42亩,四至为南邻田间路、东邻李京平家庭联产承包地、西邻李京平现耕地、北邻郝现民耕地。勘察人为邢宏波、朱中伟,在场人有村支部书记郝建国、村主任郝成顺、治保郝记忠、支委梁秀欠。经审理查明,经口头协商,被告承包原告的土地3.42亩,该地块位于村西,地块东南路南有一变压器,西北向30米是砖窑坑,李京平第共3.42亩,四至为南邻田间路、东邻李京平占用地、西邻郝书彬耕地、北邻郝现民耕地。现由李京昌耕种。原告想要收回土地被被告拒绝,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土地。自2014年起,被告未向原告缴纳过土地承包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原告作为发包方已交付土地,被告作为承包方接受原告交付的土地,且在2014年前一直向原告缴纳承包费,双方均已履行了主要的义务,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因为双方未约定承包期限,且被告拒绝缴纳土地承包费,违反合同约定,原告作为发包方享有合同解除权,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归还土地,应当得到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京昌在本季作物收获后,归还原告土地3.42亩(四至为南邻田间路、东邻李京平占用地、西邻郝书彬耕地、北邻郝现民耕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炜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