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徐滢与张秀华、陈哲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滢,张秀华,陈哲,XX平,江晖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731号原告徐滢,女,汉族,1974年4月13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张秀华,女,汉族,1962年9月21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陈哲,女,汉族,1985年4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XX平,男,汉族,1958年6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江晖晖,男,汉族,1985年4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滢诉被告陈哲、张秀华、XX、江晖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四被告价值37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陈哲、张秀华、XX、江晖晖平价值370000元的财产(清单另列);二、查封原告徐滢及担保人陈某共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梅亭路136号仁文大儒世家A地块X#楼X单元的房子(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停止办理转让及设定抵押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心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郑文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