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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民安字第2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谭XX与肖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安字第2389号原告谭XX,男,汉族,农民。被告肖XX,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XX诉被告肖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XX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伯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易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