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民安字第2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谭XX与肖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安字第2389号原告谭XX,男,汉族,农民。被告肖XX,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XX诉被告肖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XX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伯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易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