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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武汉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国强、陈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国强,陈霞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919号原告武汉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乃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春杨,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强。被告陈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强、陈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国强、陈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方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