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谢某某离婚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1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杨芳,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某。上诉人王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5)仪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王某某、谢某某2002年在仪陇县保平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3年生育一子谢某甲,2006年一女谢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王某某、谢某某2009年在新政镇按揭房屋一套,,目前按揭款尚未还清。王某某诉称的位于仪陇县保平镇长石梯村房屋的土地使用证的登记人为案外人谢增文。2014年王某某向仪陇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该院于2014年4月14日以(2014)仪民初字第765号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请。现王某某再次向法院起诉。原审认定:王某某主张离婚,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某、谢某某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对王某某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王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判后,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证据充分。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王某某、谢某某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问题。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王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王某某、谢某某双方能互谅互让,加强交流和沟通,夫妻感情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原审驳回王某某要求与谢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王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智慧审判员 樊 俊审判员 曾小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叶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