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付宝杰与王金泽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宝杰,王金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622号原告:付宝杰。被告:王金泽。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宝杰诉被告王金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宝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付宝杰承担。审 判 长 李 楠人民陪审员 李欣慰人民陪审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方希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