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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付宝杰与王金泽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宝杰,王金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622号原告:付宝杰。被告:王金泽。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宝杰诉被告王金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宝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付宝杰承担。审 判 长  李 楠人民陪审员  李欣慰人民陪审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方希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