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民初字第2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赵用洋与周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2303号原告赵用洋,男,1967年10月30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委托代理人马龙远,系桐梓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毅,男,1986年5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用洋诉被告周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用洋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用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用洋负担。审判员 杨晓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