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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黄某与何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何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9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女,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范敏,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何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东开风民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某以情况发生变化为由,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黄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小乔代理审判员  骆朝辉代理审判员  安林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