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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0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滁州市伟康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滁州市伟康运输有限公司,林军,戴欢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784号原告:孙辉,男,199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胡宏梅,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组织机构代码72332477-0。负责人:曾庆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支伟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伟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组织机构代码71171188-8。法定代表人:任彬,系公司总经理。被告:林军,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继兵,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欢欢,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赵丹,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孙辉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滁州市伟康运输有限公司、林军、戴欢欢、王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方成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方成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任晨晨附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