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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兰芝与卢天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兰芝,卢天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1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1523号申请执行人:陈兰芝。被执行人:卢天琼。申请执行人陈兰芝与被执行人卢天琼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款10091.84元、执行费51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15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