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终字第0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冠宗与曲永望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冠宗,曲永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016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冠宗。委托代理人丁文红,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永望。委托代理人刘树国,河北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冠宗因与被上诉人曲永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围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冠宗的委托代理人丁文红,被上诉人曲永望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树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应对被上诉人进行门窗测量与制作门窗是否尺寸合格的事实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围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冉雪芳审 判 员 郑建强代理审判员 张喜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段映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