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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二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黄山徽畅投资有限公司、黄山力拓投资有限公司等与黄山市禾嘉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屯民二初字第00114号原告:黄山徽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崔栋梁,董事长。原告:黄山力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黄一军,董事长。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平凡,黄山徽畅投资有限公司员工。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春飞,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市禾嘉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孙秀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黄山徽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畅投资公司)、黄山力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拓投资公司)诉被告黄山市禾嘉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嘉投资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徽畅投资公司、力拓投资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平凡、唐春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禾嘉投资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徽畅投资公司、力拓投资公司诉称:2009年11月28日,两原告原投资设立的黄山中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易置业公司)与禾嘉投资公司就租赁中易大厦地下B14-B19、B24-B27号共10个人防停车位签订地下人防车位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禾嘉投资公司在使用该车位期间,不得搭建影响战时的设施,不得封堵通道。但禾嘉投资公司在使用中擅自改变用途、乱搭乱建,在租赁期间在该车位上搭建员工餐厅及办公室,违反了协议约定及防空法的规定。鉴此,特诉于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中易置业公司与禾嘉投资公司于2009年11月28日签订的地下人防车位租赁协议;2、判令禾嘉投资公司将中易大厦地下B14-B19、B24-B27号共10个人防停车位恢复原状并交付给徽畅投资公司、力拓投资公司;3、禾嘉投资公司负担诉讼费用。徽畅投资公司、力拓投资公司为支持其诉称事实和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徽畅投资公司、力拓投资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证明徽畅投资公司、力拓投资公司诉讼主体资格;2、地下人防车位租赁协议、委托管理协议书、告知函、照片,证明禾嘉投资公司违反协议约定擅自改变地下停车场车位用途、乱搭乱建,且拒不接受物业公司管理的事实。禾嘉投资公司未具书面答辩状,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递交有关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徽畅投资公司、力拓投资公司提交的证据1-2内容真实,证据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中易置业公司与禾嘉投资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将中易大厦地下人防车位租赁给禾嘉投资公司使用,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禾嘉投资公司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车位并搭建设施构成违约等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8日,中易置业公司作为甲方与禾嘉投资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地下人防车位租赁协议,约定甲方将中易大厦人防地下车位B14-B19、B24-B27号共10个人防停车位租赁给乙方。乙方在2010年2月28日前将该车位的租赁款35万元汇到甲方账户。乙方仅拥有该车位的平时使用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车位租赁性质长期(国家相关政策允许年限为准)。乙方使用该车位期间,不得搭建影响战时的设施,不得封堵通道。同年12月1日,中易置业公司作为乙方与黄山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书,约定乙方全权委托甲方对中易大厦人防地下停车位进行使用管理。甲方可对已租用的人防地下停车位按租赁协议及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如租用方违反租赁协议及有关规定的,可终止该租赁协议,并对该已租赁的人防地下停车位及时予以收回。上述合同签订后,中易置业公司即按租赁协议将约定的人防停车位交付给禾嘉投资公司使用,禾嘉投资公司亦按约定于2010年2月28日前将35万元租金支付中易置业公司。2014年上半年,禾嘉投资公司在上述停车位上搭建了简易办公用房及员工餐厅等设施。2015年4月14日,黄山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禾嘉投资公司发出一份告知函,告知函载明因禾嘉投资公司擅自改变车位用途、乱搭乱建且不接受物业公司管理,违反了租赁协议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黄山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决定终止租赁协议,并对10个人防停车位予以收回,并要求禾嘉投资公司在收到告知函后7日内拆除上述车位上的乱搭乱建恢复原状交付给黄山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禾嘉投资公司拒绝履行,两原告诉讼来院。另查明:中易置业公司由徽畅投资公司、力拓投资公司共同投资设立。2011年5月27日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注销。2013年7月4日中易置业公司经黄山市工商局决定准予注销登记。本院认为:中易置业公司与禾嘉投资公司签订的地下人防车位租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应符合法律规定。禾嘉投资公司在所租赁的车位上搭建办公及生活设施并未征得中易置业公司同意,且因双方约定使用的租赁物性质为人防车位,承租人使用时不得搭建影响战时的设施造成封堵通道而影响其防空效能。故禾嘉投资公司在使用人防车位期间,在车位上搭建办公及生活等设施,违反了租赁协议约定的使用方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中易置业公司有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禾嘉投资公司恢复原状。由于中易置业公司现已注销,故其投资设立人徽畅投资公司、力拓投资公司主张该项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因中易置业公司提供的租赁物为地下人防车位,禾嘉投资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并未使租赁物受到损失,且禾嘉投资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了法律法规允许年限的全部租金,禾嘉投资公司的违约行为尚未构成合同的根本性违约,故徽畅投资公司、力拓投资公司主张要求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禾嘉投资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庭审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并不影响本院依据徽畅投资公司、力拓投资公司提供的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山市禾嘉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中易大厦人防地下车位B14-B19号、B24-B27号共10个车位上搭建的办公及生活设施等予以拆除并恢复原状;二、驳回原告徽畅投资公司、力拓投资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0元,由黄山市禾嘉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罗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周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收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