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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瑞塘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左政与瑞安市杨弟便宜利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政,瑞安市杨弟便宜利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塘民初字第401号原告左政。被告瑞安市杨弟便宜利店,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赵宅村天凤大街81-85号。业主王丽芳,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政与被告瑞安市悦购超市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政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政负担。审  判  员  戴亦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