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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黄敬柱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敬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601号罪犯黄敬柱,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2日作出(2009)怀中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敬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3月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黄敬柱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2年3月5日起至2032年3月4日止),将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4年1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4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黄敬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七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敬柱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31.5分;因赌博被扣1分;此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罚金缴纳票据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敬柱在服刑中,积极参加各项教育和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已缴纳部分罚金,有一定悔改表现,但有违规记录,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敬柱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8年10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亚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