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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汤长明与汤小孩、姬中宝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长明,汤小孩,姬中宝,姬厚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861号原告汤长明。委托代理人张明明。被告汤小孩。被告姬中宝。被告姬厚贵。原告汤长明诉被告汤小孩、姬中宝、姬厚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汤长明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长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长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长明负担。审 判 长  张 祺人民陪审员  李根勇人民陪审员  韩 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胡颖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