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汤长明与汤小孩、姬中宝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长明,汤小孩,姬中宝,姬厚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861号原告汤长明。委托代理人张明明。被告汤小孩。被告姬中宝。被告姬厚贵。原告汤长明诉被告汤小孩、姬中宝、姬厚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汤长明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长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长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长明负担。审 判 长 张 祺人民陪审员 李根勇人民陪审员 韩 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胡颖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