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高民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董强与刘双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强,刘双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高民初字第935号原告:董强,男,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被告:刘双华,身份信息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强与被告刘双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魏亦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志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