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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2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柳荫与林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荫,林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2947号原告柳荫,女,汉族,1989年6月26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林童(曾用名林桐),男,汉族,1979年8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原告柳荫与被告林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2日诉至我院,于2015年7月27日向原告柳荫发出催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诉讼费,逾期没有交纳。本院认为,原告柳荫没有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也没有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卫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娜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