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4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上海杰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玉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4709号原告上海杰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燕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枭,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韵,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玉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杰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玉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杰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夏 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笑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