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民一终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段爱平与潘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爱平,潘志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民一终字第3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段爱平,男,196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炎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志文,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炎陵县。上诉人段爱平因与被上诉人潘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2015)炎法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上诉人段爱平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段爱平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段爱平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段爱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艳审 判 员 曹 阳代理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廖文涛附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