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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中法民一终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段爱平与潘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爱平,潘志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民一终字第3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段爱平,男,196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炎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志文,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炎陵县。上诉人段爱平因与被上诉人潘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2015)炎法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上诉人段爱平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段爱平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段爱平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段爱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艳审 判 员 曹 阳代理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廖文涛附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