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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韦利甲与潘小琼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46号申请执行人:韦利甲,被执行人:潘小琼,本院在执行韦利甲申请执行潘小琼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潘小琼名下的小汽车二辆,但该二辆汽车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二)字第6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二)字第6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 涛审 判 员  卢春发代理审判员  覃晓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水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