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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民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镇江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石德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德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1190号原告镇江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宁杭南路春城花园2幢604室。法定代表人谢权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发明,系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包敖生,句容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德培,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德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德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 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万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