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将少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将少民初字第114号原告廖某某,女,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起诉主体不适格且需联系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本案起诉主体不适格且需联系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判员汤燕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