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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蔡新帅与刘福仁、高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新帅,刘福仁,高萍,刘登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504号原告蔡新帅。委托代理人武建,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福仁。被告高萍。被告刘登慧。原告蔡新帅与被告刘福仁、高萍、刘登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伟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新帅的委托代理人武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福仁、高萍、刘登慧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新帅诉称,2014年8月12日,被告刘福仁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书写借据一张,由刘登慧提供担保。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被告刘福仁与被告高萍系夫妻关系,此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请求判决被告偿还4万元及利息。被告刘福仁、高萍、刘登慧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2日,被告刘福仁向原告蔡新帅借款4万元,刘福仁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刘登慧提供担保,内容为:“借条。今借蔡新帅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用于生意周转。借款人:刘福仁。担保人:刘登慧。2014.8.12。注:如果有一切意外由担保人承担”。另查明,被告刘福仁与被告高萍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蔡新帅提供的借条1张、结婚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有原告蔡新帅的委托代理人武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对于原告蔡新帅提供的借条,被告刘福仁、高萍、刘登慧均未提出质证意见,亦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举出相反证据,对该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刘福仁与被告高萍系夫妻关系,被告刘福仁向原告蔡新帅借款发生在其与高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高萍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债务属于被告刘福仁的个人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刘福仁、被告高萍应当共同向原告蔡新帅偿还借款。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刘登慧提供担保并未约定保证方式,应当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对于原告蔡新帅要求被告刘登慧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告刘登慧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借款人追偿。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借款合同对利息及支付方式没有约定,原告蔡新帅诉讼请求的利息应当视为逾期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5年7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开始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福仁、被告高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蔡新帅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5年7月2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刘登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刘福仁、高萍、刘登慧共同负担(原告蔡新帅已预付,待被告偿还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账户: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姚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宋卫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5页共6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