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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庆云县严务乡人民政府与沈玉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云县严务乡人民政府,沈玉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893号原告庆云县严务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庆云县法定代表人:董军被告沈玉林,男,汉族,成年,现住庆云县。原告庆云县严务乡人民政府诉被告沈玉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拟自行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纪永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春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