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庆云县严务乡人民政府与沈玉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云县严务乡人民政府,沈玉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893号原告庆云县严务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庆云县法定代表人:董军被告沈玉林,男,汉族,成年,现住庆云县。原告庆云县严务乡人民政府诉被告沈玉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拟自行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纪永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春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