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恢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与郭帅、徐燕飞等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郭帅,徐燕飞,平邑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恢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被执行人郭帅,居民。被执行人徐燕飞,居民。被执行人平邑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与郭帅、徐燕飞、平邑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0)平商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