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陈洪辉与陈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辉,陈灿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944号原告陈洪辉。被告陈灿辉。本院受理了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邱文君(兼)书 记 员 何 孝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