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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陈洪辉与陈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辉,陈灿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944号原告陈洪辉。被告陈灿辉。本院受理了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邱文君(兼)书 记 员 何  孝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