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方正权与广州市星辰印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朝娟,方正权,广州市星辰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5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朝娟,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正权,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樊相帮,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市星辰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陈朝娟。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志安、魏珍珠,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上诉人陈朝娟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4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广州市白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户籍所在地的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为使案件在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恶意将没有权益关系的广州市星辰印刷有限公司列为被告。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股权转让纠纷提起的诉讼,属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因本案纠纷将广州市星辰印刷有限公司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被告广州市星辰印刷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志刚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