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姜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姜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82年1月16日出生,村民。被告姜某,男,汉族,1983年2月23日出生,居民。被告马某某,女,汉族,1984年4月28日出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姜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650元。审 判 长 成小军代理审判员 刘智中人民陪审员 兰利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