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雄法民二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龚国云诉被告郑坤杰、中南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国云,郑坤杰,中南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雄法民二初字第59号原告:龚国云,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南雄市人,住本市全安镇羊角村委会富村坪二队051号,身份证:440333197011291130。委托代理人:叶见群,系雄州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坤杰;男,1953年12月22日生,中南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韶赣高速公路八标段一工区项目部经理,身份证440525195312220010。被告:中南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长沙市劳动西路256号江山资源大厦。法定代表人:肖少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国云诉被告郑坤杰、中南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现已自行和解。原告李乐生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于原告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8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傅 伟 忠审判员 马 中 南审判员 朱庭辉八月十日书记员 贺 晓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