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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再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曾玉成与夏勇、贾小玉、第三人成都星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曾玉成,夏勇,贾小玉,成都星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再初字第6号原审原告曾玉成,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吴宇,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夏勇,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再审被告贾小玉,女,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原审第三人成都星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华阳街道办事处迎宾大道中段。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曾玉成与原审被告夏勇、贾小玉、原审第三人成都星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曾玉成于2015年8月6日以原审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曾玉成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双流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二、准许原审原告曾玉成撤回起诉。原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审原告曾玉成负担。审 判 长  李 虹审 判 员  向乾佑代理审判员  向 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钟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