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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执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董钦礼申请执行彭方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钦礼,彭方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703号申请执行人:董钦礼,男,1966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彭方进,男,1965年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5年03月30日作出的(2015)单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05月13日依当事人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申请人的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邓朝宪审判员 时社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