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与李国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李国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2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住所地安丘市永安路114号。法定代表人魏中华,行长。被执行人李国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商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因被执行人李国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国安之妻王永香在中国工商银行安丘市支行62×××57账户存款99000元。如余额不足,只存不取。二、冻结期限十二个月,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培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