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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与李国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李国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2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住所地安丘市永安路114号。法定代表人魏中华,行长。被执行人李国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商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因被执行人李国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国安之妻王永香在中国工商银行安丘市支行62×××57账户存款99000元。如余额不足,只存不取。二、冻结期限十二个月,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培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强 微信公众号“”